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及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或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大字报”、“小字报”、漫画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两次以上),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脏、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一经发现,予以没收赌具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不得无故旷课。经多次教育仍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6-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及时通知其家长,有关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超过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中作弊者,除其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并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关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当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证管理规定》,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热器、私接电线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违章使用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不准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楼内生活秩序,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走廊及走道内存放自行车等,造成消防安全通道堵塞影响宿舍公共安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或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取消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校内外资助资格;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必须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但对于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不得撤销。但对受处分没有再违反纪律,并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陈述、申辩、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一)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四)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系要认真审核,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需提供的材料应有:
(1)          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核查材料
(2)          有关旁证材料
(3)          系处理意见
(4)          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类处分决定都应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张榜公布。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能认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 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解除处分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以学院名义下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学院名义下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