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书为什么不能赔原价?

 

    读者在向图书馆借阅图书文献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因种种原因致使图书文献丢失的现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规定向读者进行索赔或罚款,有些读者往往对给予几倍的罚款感到不可理解,所以有必要向大家讲清这其中的原因。
1、图书馆采购的书刊,必须经过登录、编目等多道工序后(采购---验收---登录----打号---插卡---分类---给出分类号---贴上标签----上机编目----入库),才能提供给读者借阅。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劳动;同时,书刊丢失后,图书馆还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
2、图书馆的书刊经过了上述过程的技术处理加工后,已经不同于书店或私人收藏的同种书,而是按照学科内容进行了科学的分类、排架,可供广大读者利用的图书文献,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原书价。
3、图书馆的每一册书刊都是整个藏书体系中的一分子,丢失后,往往不能补充,甚至于会造成缺种,对于图书馆及读者都是损失;处以一定的赔偿,这本身就是对丢失公物的一种经济惩罚,以促使广大读者爱惜图书馆的书刊文献。
4、同时,给予一定的赔罚款,也是防止图书馆的书刊不应有的流失。有些热门书,急需的参考书,往往很需要但又买不到,规定丢失后加倍赔款就是防止有些书刊被某些人巧取变相地“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