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守则
1、 监考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由省统一制发的监考员胸卡。
2、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以高度的责任心执行考场监督、检查任务,对参考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和考场规则、考试纪律的教育,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3、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到达考场办公室,接受监考任务。在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表时,要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条,核对试卷科目(工种),及领取密封和装订试卷的用品。
4、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核对各座位(工位)的考号,检查座位及周围有无纸片,用于考核操作的物品数量和摆放是否符合要求,公用的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备。
5、 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及时组织参考人员凭证入场,不准参考人员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物品,操作技能考核时应检查劳动保护着装。待参考人员入座后,公布本次考试(考核)的命题、制卷机构,并声明试题是合法的、有效的,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当众启封并分发试卷,同时提醒参考人员检查试卷或工位的技术条件以及按要求填写姓名和考号。
6、 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及座位编号。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7、 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制文字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8、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对违反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批评警告,并认真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表》内。
9、 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参考人员注意,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指令参考人员停止考试并组织其有秩序地离开考场。参考人员退场后,按试卷上的考号顺序当场密封,用白纸装订(操作技能考核的考件应按要求编号)后,连同《考场记录表》一并送交考场办公室验收封存。
10、 监考人员应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考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做题或谈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