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根据国务院信息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教育部等颁布的相关网络管理条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利用校园网开办网站、论坛等网络服务的规定
1、利用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必须实行实名注册制度。
2、拟利用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的,应当向上级有关管理机构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同时,向计算机中心提出专项申请。未履行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我院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
3、利用校园网开展网络服务,除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即有确定的网络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网络服务规则;有应用网络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应用网络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4、利用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计算机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5、利用校园网开办的网络服务系统中严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网络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7、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8、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络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第5条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计算机中心报告。
9、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在网络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协助计算机中心提供信息。
10、利用校园网开办网络服务必须遵守以上所有规定,否则计算机中心有权关闭其网络服务,终止其接入校园网络,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二、关于校园网用户的规定
1、校园网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度,上网人员提供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身份证、学生证)。注册帐号在学院指定的网络区域通用,上网人员只需一次注册,即可到学院规定的上网场所使用。
2、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上述第一项第五条信息内容,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3、校园网用户必须保管好上网帐号和密码。严禁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避免他人上网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4、用户帐号失密应立即报告计算机中心,注册人员本人带有效证件到计算机中心作相关处理;若帐号失密后本人未作相关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由注册人员负责。
5、学院内所有公共上网场所不得接待未注册人员上网。对拒不使用实名上网或允许无帐号人员上网的公共上网场所,将给予相关人员警告,并终止其上网资格。
6、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络上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信息。
7、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以上所有规定,否则计算机中心有权停止其帐号使用,终止其接入校园网络。
三、 其他事项
1、利用校园网开展应用网络服务和利用校园网发布信息,皆适用本规定。本通知所称网络服务,包含在校园网上以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留言板、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2、开办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执行实名注册制度,加强网络服务的用户和信息管理,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计算机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