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计算机上网登记制度f
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学院机房上网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觉进行登记。
2、上网登记的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
3、上网人员登记必须填写上网登记表,主要信息为上网时间、上网人姓名、身份证号或者学生证号、本人签名等。
4、上网人员登记,要由机房管理人员验明身份后填写,不得由上网人员自行填写。机房管理人员填好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5、上网登记要建档保存六个月以上。
6、上网人员和机房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上网登记制度,对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机房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